关于饮用水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管理办法:国家制定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和《城市供水条例》等;建设部颁布了《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》、《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》等;建设部、卫生部颁布了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;衡水市制定了《衡水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》等。 依据国务院《城市供水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。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出台的《衡水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》,已于2011年7月1日公布执行,标志着我市供水事业依法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。《办法》规定,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用水量的城市新建、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,其供水工程施工前,应到城市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。用水单位或个人立户、过户、改变用水性质、变更账号或终止使用,应当事先到城市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办理有关手续。用户停水后需恢复供水者,应重新办理用水手续。严禁用户擅自转供公共供水或私自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。 在供水设施维护方面《办法》规定,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,应向城市供水经营管理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。对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,应与城市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,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各项费用。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其它损失的,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予以赔偿;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、拆除、迁移或废弃公共供水设施的,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,或待新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,由建设单位向供水经营管理单位无偿移交;城市供水管道附近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:(一)二百毫米(含本数)以下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一米;(二)二百毫米以上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三米;(三)水利工程供水管道两侧各十米。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1.5米以内,严禁堆放物料、种植乔木。在供水管道两侧埋设其它管道和地下设施时,应严格按照国家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》执行,不得损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。 |